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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450116号“爱的影像艺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2 15:39  浏览:17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厦门瞬恒群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鼎立东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0116号“爱的影像艺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7302251号“爱的 A iEdu”商标、第3991668号“爱的 AIDI及图”商标、第6117974号“爱的书库及图”商标、第20725729号“爱的代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包含文字“爱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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