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牛羊铺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280606号“牛羊炉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820413号“牛羊坊 N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牛羊炉煮”与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牛羊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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