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城市生活(北京)资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5141号“CITYLIFE城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32629号“城市生活”商标、第13232662号“citylife”商标、第18481701号“城信”商标、第21219019号“都市一线CITY LINE”商标、第1326151号“都市生活city life”商标、第1259073号“诚信及图”商标、第9156441号“成信电源及图”商标、第11453703号“成信建工集团及图”商标、第18610513号“诚信集”商标、第3433664号“city line”商标、第4408036号“诚信CHENGXIN”商标、第13770667号“CITY LIFESTYLE ”商标、第33333004号“单县佰事通同城生活CITY LIFE ”商标、第33960747号“城市生活”商标、第9976571号“诚信酒店用品及图”商标、第34214250号“诚信标牌”商标、第21147898号“城市生活”、第5948959号“CITY LIFE ”商标、国际注册第842043号“CITY LINE”商标、第12852957号“城市现场CITY LIVE”商标、第3201997号“成信企业及图”商标、第3307507号“诚信园林信”商标、第11453795号“成信建工集团及图”商标、第1699898号“城信所及图”商标、第13928808号“城信圈”商标、第24821438号“信城”商标、第24892804号“信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十的所有人达成了共存协议,同意双方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十三、十四、十八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在我局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十的所有人出具了《共存同意书》并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广告机、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核定使用的眼镜、录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五、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图绘制服务、测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七核定使用的地图绘制服务、地质勘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张书建 梁宇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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