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嘉隆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66979号“所长茶叶蛋SHERIFF TEA EG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肉、肉干、泡菜、豆腐制品、烹饪用蛋白、豆腐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且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137251号“所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因此,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已经放弃申请商标在肉、肉干、泡菜、豆腐制品、烹饪用蛋白、豆腐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通知现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汉字“所长”,其通常用以指称单位派驻地方的机构领导,将其作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叶蛋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禁止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禁止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张书建 梁宇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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