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圣菲尼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铭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79047号“圣菲尼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其自身企业字号直接转化为商标而成,具有显著性,能够与消费者形成唯一对应识别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5761号“聖尼亞 SHENGN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94172号“聖菲亞 SHENGFE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推广宣传证据及荣誉资质。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7月6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竹木工艺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柜;办公家具;家具;家具门;窗用非金属附件;非金属门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门;室内窗用百叶帘(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圣菲尼亚”与引证商标二汉字部分“聖菲亞”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无明确含义相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竹木工艺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02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