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阿乳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832018号“阿乳恩116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695020号“怯薛军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18314691号“ARunY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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