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联合力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9940号“联合力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36392号“联合力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联合力达”与引证商标文字“联合力达”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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