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特密斯国际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09275号“百渔面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77663号“佰渔味”商标、第38415010号“金面尊”商标、第24708325号“面尊食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百”字的艺术化效果为申请人的独创设计,从普通消费者视角看,能直观清晰地识别“百”字,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具有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百渔”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佰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经过一定的艺术化设计,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其用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不良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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