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大自然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313207号“Ladyli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8479、686223、3728478号“温雅”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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