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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232429号“匠乡禾匠INGENUITYHOMETOWN 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4 16:56  浏览:14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西安仟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2429号“匠乡禾匠INGENUITYHOMETOWN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930147号“匠”商标、第36176382号“匠”商标、第35914167号“匠匠盟盟”商标、第35337729号“匠 巧匠网”商标、第35745474号“匠工匠号”商标、第35493636号“匠 巴渝匠人”商标、第35125592号“匠 鲁工匠”商标、第35306869号“匠”商标、第34395010号“匠”商标、第34564850号“匠 百匠集”商标、第33264471号“匠”商标、第33140165号“匠 龙虾匠”商标、第32752716号“匠”商标、第9530865号“匠GJYP”商标、第14902601号“匠老地匠地板LAODIJI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十二、十四、十五为在先有效商标,其余各引证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二、十四、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张书建 梁宇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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