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22500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22500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5 10:00  浏览:11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宜昌市燕狮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曲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500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21865号“鲁东青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63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81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027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70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981019号“劲孚 JIN 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393467号“誉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850300号“赢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1208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576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九专用期至2020年1月27日,截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九正处于宽展期内,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本案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仅就申请商标与其他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七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弃食物处理机;脱水机(造纸工业用);电脑割字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废弃食物处理机;脱水机(造纸工业用);电脑割字机”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引擎和马达;刻度机;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钻机;汽车发动机废气再循环系统;内燃机燃料转换装置;涡轮压缩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管道钻孔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切割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采掘机;除尘等用的鼓风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电磁阀”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上述八个引证商标图形、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废弃食物处理机;脱水机(造纸工业用);电脑割字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02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