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花漾年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尚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17745号“漾瑜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59721号“VR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在异议程序中被准予注册,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瑜伽”使用在“瑜伽培训”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其显著识别文字“漾”与引证商标“VR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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