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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487461号“NEOF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5 10:48  浏览:12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日本曹达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日高(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87461号“NEOF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0275号“NewF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灭微生物剂商品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园艺化学品;植物生长调节剂,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农业用杀菌剂;园艺用杀菌剂;防蛀剂商品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灭微生物剂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在人用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水剂;膏剂;药酒;栓剂;净化剂;卫生巾商品上为有效在先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5类杀菌剂;医用白朊食品;净化剂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园艺化学品;植物生长调节剂,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农业用杀菌剂;园艺用杀菌剂;防蛀剂商品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园艺化学品;植物生长调节剂,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农业用杀菌剂;园艺用杀菌剂;防蛀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园艺化学品;植物生长调节剂,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农业用杀菌剂;园艺用杀菌剂;防蛀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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