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可可西里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可可西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459497号“可可西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95535号“可可西尼 COCO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35690号“可可西里 KEKE XI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若引证商标二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数量显示器;自动售货机;传真机;秤;霓虹灯;电视机;摄像机;电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6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在动画片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可可西里”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可可西尼”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带;扬声器音箱;耳机;电子监控装置;学习机;光盘(音像);照相器材架;电导体;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太阳能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话机套;扬声器音箱;低压电源;太阳能电池;鼠标(数据处理设备);闪光灯(摄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纤维光缆;USB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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