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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781251号“小椋日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5 10:54  浏览:14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无锡佰万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781251号“小椋日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先,长期以来积累了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22628号“小椋日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抄袭、模仿、抢注。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餐厅;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茶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餐厅;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但在其余服务上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六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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