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佰万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772011号“小椋日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先,长期以来积累了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31917号“小椋日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抄袭、模仿、抢注。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在异议程序中被准予注册,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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