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名义人: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48062号重审第0000000057号《关于第17412358号“优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22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1402750号“优酷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成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第5769507号“优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早已被撤销,并已公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上,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凃嘉雯 孙建新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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