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江市华耀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4600号“欧派系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17648号“欧派”商标、第27182824号“欧派集成”商标、第37275542号“欧派门业·全屋定制”商标、第9427196号“新欧派 N”商标、第31832922号“欧派智能”商标、第37278774号“欧派智装”商标、第37278838号“欧派门业·整体木作”商标、第37296875号“欧派整装”商标、第37299059号“欧派快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六、七、八、九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八、九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欧派系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各中文“欧派”、“欧派集成”、“新欧派”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商业信息服务;替他人推销;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02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