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DVANTAGE PARTNER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5286号“ADVANTAGE PARTN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5960号“AAdvantage
”商标、第8170387号“Advantage xPO”商标、第8170388号“Advantage Hire
Thinking”商标、第G1039388号“ADVANTAGE AUSTRIA WKO及图”商标、第9798554号“Advantage及图”商标、第3973309号“優點yauld vyy及图”商标、第11267358号“3°优势”商标、第5414646号“優勢Top Capital及图”商标、第7351325号“优点”商标、第26300662号“AAdvant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近似商标。2.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材料及“ADVANTAGE”解释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ADVANTAGE”(可译为“优点、优势”),与引证商标一“AAdvantag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主要认读部分“Advantage”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四主要认读部分“ADVANTAGE”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六主要认读部分“優點”和引证商标七主要认读部分“优势”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或就业安置服务等服务或拟备财务报表服务或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职业介绍所等服务、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广告等服务、会计等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ADVANTAGE”(可译为“优点、优势”),与引证商标八主要认读部分“優勢”、引证商标九“优点”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十“AAdvantag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银行等服务、金融服务等服务、银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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