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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846627号“正宗小龙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5 15:52  浏览:13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46627号“正宗小龙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03102号“水龙坎”商标、第26876738号“小龙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00636号“鑫丽美

小龙坎

XINMEILI

XIAO

LONGKAN”商标、第36892090号“SS

小龙

LONG

”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两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上述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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