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6972733号“Libres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6972733号“Libres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5 15:57  浏览:17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2733号“Libres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40171号“L ivres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着手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联系,以期达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协议,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ibresse”与引证商标“L ivresse”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均无明确含义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服装、游泳衣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且时至本案审结之时,申请人尚未提交与引证商标权力人就商标共存达成的协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段晓梅 2020年06月02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