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1653号“亲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185号、第552193号“亲亲 CHINCH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九)、第717540号、第890437号、第1285565号、第7722144号“亲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十)、第33709547号“亲亲优品 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959206号、第7664465号“亲亲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八)、第16079530号“亲亲牧场 QINQINRAN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974903号“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584382号、第4584383号、第4584381号“亲 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含药物的洗发液”商品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亲亲”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四中文“亲亲”、“亲亲优品”、“亲亲农场”、“亲亲牧场 ”、“亲”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燕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肉酱;虾酱;熟蔬菜;蘑菇罐头;水果仁;奶粉;香肠肠衣;鸡肉;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瓜子;水果饮料;食用油;果汁;婴儿奶粉;果冻(糖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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