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丰县四维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36052号“慧有居e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3810号“物流之家www.56ehom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97464号“e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66920号“ev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43632号“ehome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991195号“房屋公园EHOME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991202号“房屋公园EHOME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英文部分“ehome”与引证商标二文字“e home”、引证商标四至六主要认读英文部分“ehome”、“EHOME”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evhom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服务或技术研究等服务或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服务、技术研究等服务、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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