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冠世中仪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5527号“TOMMY EAG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3829号“TOMMY HILFI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29282号“马克马文MAKEMAW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524013号“TOMMY HILF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506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5250号“TOM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54206号“TOM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642111号“TOM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其他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TOMMY”与引证商标一、三主要认读部分“TOMMY”,与引证商标五至七“TOMMY”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服装等商品、服装等商品、婴儿服装等商品、服装商品、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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