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雅施媛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38606号“eswin SHOWYOUR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21969号“show your beauty”商标、第15289168号“图形”商标、第38154633号“丽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2.引证商标一、三的在先权利不稳定。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SHOWYOURBEAUTY”与引证商标一“show your beauty”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或核准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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