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禹王营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0588号“佐伊zoer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16459号“伊佐”商标、第14430200号“左伊”商标、第36061186号“左伊”商标、第14480472号“左伊zoey”商标、第8460951号“中瑞风采ZOR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8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3、引证商标四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经我局审理作出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5534号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等待撤销复审阶段。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呼叫、标识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佐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汉字“左伊”仅一字之差,呼叫相同,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药皂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膳食纤维;香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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