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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527739号“JNX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5 16:24  浏览:15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杭州方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7739号“JNX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5142号“加拿熊JIANA BEAR JNX.BEAR J.N.X及图”商标、第30377948号“JNX 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推广,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显著识读文字、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鞋、袜、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动衫、帽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JNXS”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读文字“JNX”,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鞋、袜、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童装、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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