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品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88989号“一品美术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36185号“一品书院”商标、第35248895号“一品Taiwan YiPin”商标、第37976407号“一品课堂”、第37989723号“一品微课”商标、第37918683号“壹品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7692号“金一品及图”商标、第10242547号“壹品教育”商标、第21024268号“一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至八)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四、申请人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0年2月13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一品美术教育”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汉字“壹品学堂”、“金一品”、“壹品教育”和“一品”在个别汉字和大小写形式上存在差异,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动物训练;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教育考核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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