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恒汇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6373号“西部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96806号“西果园”商标、第12993973号“西部庄园”商标、第22021192号“西部果仓”商标、第32208925号“西部果仔 WESTERN NUTSBOY”商标、第3393289号、第4496218号、第27871078号“西部”商标、第14891850号“西部三味圆”商标、第10528599号“西部竹石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九、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以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糖;蜂蜜;糕点;粽子;谷类制品;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商品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西部果园”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各中文“西果园”、“西部庄园”、“西部果仓”、“西部”、“西部三味圆”、“西部竹石林”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烘过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叶代用品;粥;食品用糖蜜;面包干;调味品;蛋糕;医用营养品;咖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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