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UTURITY GROUP LIMITED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1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641号“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563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同意删除“零售、批发及邮购”有关的服务,删除后的服务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注销后的服务为“为了他人的利益,将各种商品集中在一起,不包括其运输,以方便顾客在塑料加工材料领域观看并购买这些商品;与塑料加工材料有关的批发和零售商店服务;与塑料加工材料有关的邮购目录服务;透过电子传媒,即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提供塑料加工材料领域的家居购物服务”服务;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删除“零售、批发及邮购”有关的服务,故我局在上述相关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了他人的利益,将各种商品集中在一起,不包括其运输,以方便顾客在塑料加工材料领域观看并购买这些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02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