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29303298号“AC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9303298号“AC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5 16:30  浏览:14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美国化学学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03298号“A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8082号“A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ACS销售有限合伙公司就商标的共存进行协商,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6748号、第8526594号“A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第28260125号“ACS MOTORSPORT”商标、第18969894号“瞬传 HHXMT”商标、第15413424号“Y”商标、第23322888号图形商标、第5505396号“ASC FINE WI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八)、第9638165号、第28624353号“AS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十一)、第12367182号“ASC PREMIUM TO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同意函”等证据(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已过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ACS”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八至十一各英文“ACS”、“ASC”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除“销售展示架出租;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之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商业场所搬迁;寻找赞助;商业管理辅助;张贴广告;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拟备工资单”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八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八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八至十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02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