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艳宾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0812号“源源东加 YUANYUANDO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7012号、第8793177号“源源堂”商标、第5702609号“源之源”商标、第25352110号“源源园”商标、第28521000号“源源缘”商标、第7724045号“东加”商标、第18034448号“加东”商标、第34605031A号“源中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二、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源源东加”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各中文“源源堂”、“源之源”、“源源园”、“源源缘”、“东加”、“加东”、“源中源”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茶;医用营养添加剂;馒头;饼干;玉米花;蜂蜜;谷粉制食品;谷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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