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令令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3286号“智慧项目过程管理系统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70795号“智慧电机管理系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55189号“智慧 BI”商标、第38038735号“智慧 A+”商标、第38349112号“智慧 72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七)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五、六、七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另,申请商标整体含义表现强于文字“智慧 ”,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5329A号“智慧供销”商标、第14821457号“智慧设计”商标、第7153356号“智慧学堂 BRIGHTNESS CLASSROOM”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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