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迪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81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经宣传和使用已经同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92346号图形商标、第12602773号“优尚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风格、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制造机器和系统的修理或维护、维修信息、防锈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防锈、建筑施工监督、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无其他可资区分的显著部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02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