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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72960号“KARA佳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5 16:44  浏览:21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三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2960号“KARA佳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3037号、第4159136号、第4159137号、第5163776号、第30194707号、第30215592号“佳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七)、第1426819号“佳口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61675号、第10974091号、第13398889号、第32287946号“佳乐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九、十八、二十)、第11258943号、第22616698号、第32287947号“佳乐宝 CAREP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十九、二十一)、第17281065号“KARA”商标、第8514554号“佳佳乐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第18342208号(第29类)、第18342208号(第30类)、第18342208号(第32类)“佳乐优品天然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五)、第4793845号、第4793846号“佳乐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十七)、第9035965号“乐の佳 LE ZHI 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3037号、第4159136号、第30194707号“佳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二十五)、第18342208号(第30类)、第18342208号(第32类)“佳乐优品天然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二十七)、第11360937号“佳乐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17551896号“佳特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9035965号“乐の佳 LE ZHI 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6727714号“佳佳乐 JJ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第4793846号“佳乐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二十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十八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七、二十五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KARA佳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二各文字“佳乐”、“佳口乐”、“佳乐宝”、“KARA”、“佳佳乐 ”、“佳乐优品天然汇”、“佳乐鲜”、“乐の佳”、“佳特乐”在读音、文字构成、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椰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牛奶;食用油;水果罐头;花生酱;加奶咖啡饮料;蔬菜罐头;玉米油;水果蜜饯;牛奶制品;茶饮料;矿泉水(饮料);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二十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二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二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矿泉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果汁;姜汁饮料用制剂(起泡用粉末)”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至三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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