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7496718号“K KK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7496718号“K KK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5 17:00  浏览:19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杭州坚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6718号“K KK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5383号、第12407011号、国际注册第1172917号、国际注册第1199154号、国际注册第1199154H号、第32096772号、国际注册第1172917H号“K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七在领土延伸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KKONE”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各文字“KONE”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钼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钢管;金属建筑材料;小五金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的普通金属;弹簧(金属制品);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的与引证商标三、五、七构成权利冲突的商品可由其余引证商标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三、五、七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02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