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中正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9867号“蒟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8319号“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蒟酱”是一种中药名称,该文字若作为商标注册在果酒(含酒精)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注册商标进行识别,即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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