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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311941号“JINGX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5 17:03  浏览:16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泉州精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1941号“JING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55517号“精信电子 JINGXIN ELECTRONICS”商标、第30679194号“京信通讯 JINGXIN COMMUNICATION”商标、第33125596号“JINXIN SAFETY”商、第5033588号“JIANGXIN”商标、第7068656号“精信 JINGXIN”商标、第16088801号“精芯 JINGXIN”商标、第7681192号“精鑫 JINGXIN”商标、第35244229号“镜欣 JINGXIN”商标、第16712525号“京信 JINGXIN”商标、第4910159号“京鑫 JINGXIN”商标、第8971431号、第11190299号“晶鑫 JINGXIN”商标、第8049769号“JINGPIN J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部分驳回,该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到期未续展,已过宽展期;引证商标十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JINGXIN”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九、十一至十三各英文“JINGXIN”、“JINGPIN”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警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九、十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电子防盗装置;蓄电池;无线电设备;信号遥控电子启动设备;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太阳能电池;防盗报警器;报警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九、十一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九、十一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的与引证商标二、十构成权利冲突的商品可由其余引证商标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十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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