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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37931号“美 思楠美商 SINAN BEAUTY CL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5 17:04  浏览:20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温州市思楠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37931号“美 思楠美商 SINAN BEAUTY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1635号、第34975272号、第35351859号“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第10045591号、第35518957号、第13028386号“SIN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六)、第11298163号“司南物联 SCINAN S”商标、第22388933号“胜赞 SINZ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美”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美”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英文“SINAN”与引证商标四、五文字“SINIAN”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代理;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电视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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