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成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4919号“LOVE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3677号“心子宝贝 LOVING BABY”商标、第21607176号“婴未爱 LOVE BABY”商标、第16025081号“宝蓓爱 BABYLOVE”商标、第28974416号“爱婴站 LOVE BABY”商标、第31711376号“爱婴宝 孕婴童连锁 LOVE BABY”商标、第34553706号“蓝贝贝 LOVE BABY”商标、第31009034号“艾妮宝贝 LOVE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开发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0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引证商标五、七均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LOVE BABY”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英文“LOVING BABY”、“LOVE BABY”、“BABYLOVE”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投标报价;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的与引证商标五、七构成权利冲突的服务可由其余引证商标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五、七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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