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5520号“易安用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安用车”完整包含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37005号“易安”商标(以下曾引证商标)汉字“易安”,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来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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