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丝博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00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861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通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三、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网络上关于申请商标的相关简介;申请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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