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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589339号“BAYK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5 17:45  浏览:17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百易控工业控制系统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89339号“BAYK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4434号“Bakon”商标、第5138024号“Bak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在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619203号“BAYK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与申请人其他在先使用商标近似,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阶段,恳请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三、申请人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相关裁定书;申请商标相关报道;其他使用宣传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5439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AYKON”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Bakon”在个别字母和大小写形式上存在差异,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组;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电流发电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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