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2226号“北汽吉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吉普”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北汽”赋予申请商标明确的指向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其他已注册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264645号“吉普”商标、第647624号“吉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吉普车相关图片;吉普车相关简介;搜狗百科等相关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北汽吉普”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吉普”,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车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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