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59941号“昆仑好客usm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06464号“昆仑好客”商标、第28350845号“昆仑健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无效宣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三、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宣传资料、网站截图、展会资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00919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结论刊登于第1654期《商标公告》。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15766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在茶、饺子、酵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12月20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昆仑好客”与引证商标二汉字“昆仑健客”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酵母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酵母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茶;酵母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剩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酵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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