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8813号“泰禾影城Taho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71803号“俏江南SOUTH BEAUTY及图”商标、第18400086号图形商标、第22999316号“塔霍TAEH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标识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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