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4128824号“泰禾影城Taho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4128824号“泰禾影城Taho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5 18:02  浏览:19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8824号“泰禾影城Taho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9509号“泰禾及图”商标、第11416080号“泰禾及图”商标、第8655356号图形商标、第13044521号图形商标、第28349696号“火門儿及图”商标、第24347003号“巴蜀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三、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百度百科关于“脸谱”、“巴蜀”等相关的介绍页;申请人官网介绍页;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其他相关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呼叫、标识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泰禾影城”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汉字“泰禾”,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片;油炸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水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剩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片;油炸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02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