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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994463号“品香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5 18:04  浏览:17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彭程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4463号“品香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32885号“品香园pinxiangyuan及图”商标、第6894146号“品香园pinxiangyuan及图”商标、第5433864号“品香园PINXIANGYUAN及图”商标、第5614945号“品香园PINXIANGYUAN及图”商标、第22679876号“品香园及图”商标、第1626874号“品香园PINXIANGYUAN及图”商标、第21417521号“品香园及图”商标、第11734372号“品香园及图”商标、第22680373号“品香园及图”商标、第6740285号“品香园生态绿茶 品香园PINXIANGYUAN及图”商标、第6740286号“品香园生态苦丁茶 品香园PINXIANGYUAN及图”商标、第5965035号“品香源及图”商标、第5843462号“品香源”商标、第5843463号“品香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产品包装;公司照片;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条形码;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品香元”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汉字“品香园”呼叫、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汉字“品香源”、“品香源”和“品香缘”呼叫相同,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茶;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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