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赢凯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21377号“古加兆 GUGAZ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21907号图形商标、第11297179号“德百黄金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18074663号图形商标、第15455144号图形商标、第7606492号图形商标、第4567160号图形商标、第11007488号图形商标、第5789631号图形商标、第17964443号“北工华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所有人所处地域和所属行业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在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亦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图形或其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评审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申请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具体服务为限,因此,申请人认为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所有人所处地域和所属行业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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