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永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2476号“SUK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0748号“尝回头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80483号图形商标、第9842407号“可奈儿 KLEINER及图”商标、第17642835号“百笑轩 BaiXiaoXuan及图”商标、第2704034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无含义英文“SUKHI”及图形组成,图形部分在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亦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或其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评审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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